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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9章 越工作越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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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川仿佛被点了穴位一般,呆呆的坐在椅子上,眼神恍惚,头脑中不断的回响着贵妇人的话,不知过了多久,茶楼经理走了进来。  “先生!先生!”

茶楼经理在王川耳边低声呼唤道。  “啊!”

王川反应过来,看向他:“我来付账!”

“不用了,潘总是我们的老板,她吩咐过了,由她买单!”

茶楼经理微笑道。  王川提着包,浑浑噩噩的走出了茶楼,到家后他一头倒在了冰冷的硬板床上,眼泪流了出来,他恨啊!  本来他打算找个时间向魏萍表白的,但是今天贵妇人的一番话,让他好不容易鼓起的勇气瞬间烟消云散。  是啊!人家条件优越,买条项链的钱够自己用好几年,自己算什么!能给人家什么!一部手机都被磨的掉了色还在用着……王川恨自己无用!  他用尽全力压下了向魏萍表白的念头:长痛不如短痛,与其两个人一起受罪,不如让自己一个人默默承受,待到自己大富大贵之日,再去……,哎!那时已不知她是谁的妻,是谁的妈了!希望她能幸福!  茶楼谈话后,王川每日拼命的工作,律所里只要是有案子他便会主动请缨要求参与讨论,没事时拿出被翻了十多遍的案卷翻来覆去的看资料,不让自己闲下来。  因为一旦闲下来,他就会想起潘+金莲母亲的话,想起魏萍,恨自己没本事,让自己陷入痛苦之中,只有工作才能让他暂时脱离苦闷。  那句话怎么说来着:越工作越快乐!  所里的人见王川如打了鸡血一般的拼命,都以为他是在用实际行动向牛主任表忠心,就连穆怀瑾都这么认为。  只有潘+金莲明白他为什么拼命,但她不能说,也不想说。  从茶楼离开的当晚,她破天荒的在家里与母亲大吵了一架,站在一旁的父亲被惊呆了,吵完她把自己关在屋里,哭的稀里哗啦。  她内心里觉得对不起大师兄,那个整天被她欺负,没事可以抓过来逗逗闷子的大师兄,已经不知不觉的在她心里占据了一席之地。  不得不说潘+金莲母亲的直觉还是很准的,她不知道王川对自己女儿怎么想,但是她已经察觉到了自己女儿对王川的好感,虽然只是那么一丝,但还是被她发现了。  她不会坐视女儿心中的这种好感随意的滋生蔓延,她要想尽一切办法将女儿对她大师兄的好感消灭在摇篮里,即使不能完全消灭,也要让王川知难而退。  这段时间潘+金莲收敛了很多,无论是在所里还是在法律服务办公室值班,她安静了很多,安静的让大家都有点不习惯。  自从上次与大师兄在去地铁的路上谈过后,魏萍一直期盼着王川有一天能够走到自己面前,伸出手抱住自己,将自己留下。  但是……  三月十三日早上九点,石景山法院的大门一开,王川与郑毅便随着人流走了进去。  走进审判庭后,王川和郑毅坐在了原告席上。  被告一借款方童方是一个油腻的中年人,头发乱蓬蓬的,让人一看就倒胃口那种,估计是经营失败,自暴自弃闹的。  被告二担保人李再道聘请了一位长相漂亮的女律师出庭,披肩发,黑色职业装上别着一枚精致的胸针,很有气势。与她比起来王川简直就是一个土包子。她自信心爆棚,好像这场官司赢定了的感觉。  不一会儿,走进来一位男子,他的身材很有特点,如麻秆一般的瘦高,王川一眼便认出他是法官。  别问为什么,穿着法官袍走进审判庭的人只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他是审理本案的法官,另一种情况:他走错审判庭了。  瘦法官坐好后,开始核对各方身份,然后宣读法庭纪律,正式开庭。  “原告诉求及事实理由有变化吗?”

瘦法官问道。  “没有变化!”

王川道。  “被告答辩。”

瘦法官看向油腻中年人和担保人李再道的代理人漂亮女律师。  “原告的诉讼请求我都认,不过我现在创业失败穷困潦倒,手里没有钱,请宽限我一定时间。就算砸锅卖铁我肯定还钱。”

油腻中年人抹着眼泪道。  王川从高大力的口中了解到,之前他与被告童方,也就是油腻中年人,是好友,多年前童方经营饭店赚了第一桶金,后来在一位搞证券的朋友的怂恿下开始做证券投资,买卖股票。  一开始童方根据朋友提供的“内幕消息”赚了些钱,后来他越玩越大,有一次朋友又给他透露了一条“内幕消息”,他的贪心越来越大,但手中的资金不够,便将饭店抵押了以补充流动资金的名义从银行贷了一大笔款。  此后,童方又找到了小舅子李再道,答应卖出股票后给他两成收益。为了这两成收益,李再道与高大力签订了担保协议。  有句老话说的好:出来混迟早要还的!  当童方购进股票后没有一个月,上市公司业绩大变脸,很多人都被深深的套在了里面。  后来他才知道,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在他购进股票前就已经开始陆陆续续的抛售股票了,只不过手法比较隐蔽,广大股民没有发现而已。待到发现之时,众人已经被大股东割了一轮韭菜,回家包饺子去了。  最后,童方见赚钱无望,只得忍痛割肉。勉强将银行的钱还了后,剩下一堆朋友的债权他已无力偿还。  不过好在饭店还在,但是因为他手中流动资金不足,很多厨师都走了,饭店也每况愈下,入不敷出。最后只能以物抵债,将饭店给了一位做餐饮的债主。  “担保人答辩!”

瘦法官道。  “我们不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首先,担保人以房产为本案借款提供担保,但是双方并未去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  根据《担保法》之规定,以房产办理抵押的,应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未能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不成立。  所以原告与担保人双方虽然签署了担保合同,但是并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不成立,担保人不应承担责任。”

漂亮女律师气势十足的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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