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镛去世以后,刘安江的经商之道,相比父亲刘镛眼界更为远阔。他不仅继承了其父在南浔的生丝出口贸易和淮扬的盐业,而且在上海涉足房地产生意,先后买下了上海市区和租界多个黄金地段的房产和土地,用以出租生利。后来,刘锦藻又进一步把家族的事业从江浙地区推向全国,在武汉、长沙、杭州、南通和南京等地投资船运、电力、铁路和茶业等实业;在通州大面积购买河口海边滩涂,围海造田,建立垦牧公司;与张謇合办上海大达轮埠公司;在武汉投资兴建了汉口水电厂等。同时,1901年,因为捐资给清政府以赈陕西灾荒而被朝廷加封为五品京堂候补。同年写成《清续文献通考》400卷进呈,赏内阁侍读学士衔。但他始终不忘公益事业。湖州购地之事,谈判没有结果,湖绅们又聚集在一起商议:刘安江道:谈判无果,只有走法律之道。湖绅们纷纷赞成,决计将南监理会和韩明德告上领事法庭。他们公举沈瑞琳、俞恒农、沈谱琴和周廷华四人为全权代表出庭起诉,聘请古柏(White Cooper)为代理律师,并于1906年2月19日正式向杭州领事法庭提交诉状。诉状中指出:原告四人是湖州士绅正式授权的代表,按照中国法律和传统,士绅有责任也有权利去保卫贡院、校场、庙宇、圣庙等周边的财产和土地;湖州之尊经阁、颜鲁公祠、曹孝子庙、敬一亭和绎志亭等建筑全部位于本案所涉之土地中。湖绅的诉讼策略是以许鼎霖合同为基础进行争取。他们指出:潘慎文及律师佑尼干作为全权谈判代表,已经在合同上签字承诺退还土地;但韩明德拒不履行合同,构成了违约,给原告的利益造成了损害。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履行许鼎霖合同,退还土地和先前支付的1000两上海规元,并且偿付原告1000元的损害赔偿金。韩明德在答辩状中称:被告方获取上述土地,完全是合法的、符合中美条约的,其在湖州购地的所有过程,包括从向县令表达购买意向,协商购地事宜,发布通告,到最后获得土地,并且改善、整修土地,在边界构筑环墙,湖绅们都是知晓的,但原告从未提出过任何抗议。韩明德进一步指称:湖绅们直到此时才提起诉讼的目的,是故意在给教会找麻烦。就是要妨碍和打断南监理会在湖州的建设进度,这给被告方造成的损失至少达5000元。韩明德又道:我本人和毕立文并未在该合同上签字,因此该合同对其并无约束力。1906年3月15日,美国驻杭州领事云飞得正式开庭审理此案,他基本采纳了韩明德关于购地和合同效力的说法,同时指出原告并无足够的证据证明前述争议土地是文庙之产业。据此,云飞得判定:根据中美两国的正式条约,南监理会,和美国的其他差会一样,有权在湖州城永久性租房买地,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也是一样。当他们正确地完成了购地程序,获得了土地,即有权获得该土地之完全之支配,排除任何性质之干扰和妨害。这一判决完全驳回了湖绅之诉求,一切交涉又回到了起点。浙江省官员和湖州绅民都认为云飞得不实地考察丈量,只听韩明德一面之词,一意偏袒。随后,湖绅再次聘请律师担文(Drummond)等三人向美国驻华公使柔克义提出上诉。而韩明德胜诉之后,在土地上加紧施工,湖州民众益加不满。3月23日左右,湖绅呼吁举行一场大型集会,抗议杭领之审判结果,舆情愈发紧张。柔克义收到上诉后,以其无审判权为由婉拒了该上诉。不过他特地向原告律师强调,此案早已离开合同之范围,进入法律领域,在调停书中他称:“本署以驻杭美领事之判断合乎法例,自应承认。当时原告既与被告涉讼,亦应遵照。本署业将当日审问时各见证人供词详细察核…”,这表明即便他再次开庭,其审判结果可能也是一样。然而他也深知,如果此事久拖不决,教会分毫不让,民众对教会的愤怒日积月累,湖绅们的和平集会,可能就会以杀教士、毁教堂的惨案收场---这在晚清本是屡见不鲜的。在原被告双方的委托下,柔克义表示他将“秉公调停,两不偏袒”。柔也通过外务部要求浙江官员安抚湖州民众,“勿过于激切致有暴动”,另一方面也力劝韩明德暂时停工,局势暂时缓和。1907年3月29日,柔克义做出裁决,要求教会退还圣庙东西两旁之土地共计8亩左右,退还许鼎霖合同时交付的1000两规元,但在圣庙之西应当保留一条二十英寸宽的公路,使教会能从其东南门,直通府学前面之官道。柔克义误以为韩明德所占之地只在围墙以外,故只是将圣庙两旁之地归还,其本人也未亲自履勘,仅派使馆副翻译前往湖州了解情况。对湖绅而言,这一结果比许鼎霖合同还不如,更难以承认。裁决出台后,韩明德即在圣庙之西兴工筑路,愈动公愤。1907年4月,基督教入华百年纪念大会在上海召开,南监理会会督韦理生(A.W.Wilson)也前往出席。湖绅抓住机会,请张增熙为代表赴上海向南监理会高层详细陈述此案。随后韦理生派蓝华德为全权代表,与柏乐文(William Hector Park)同赴湖州与士绅进行谈判。蓝柏二人与湖绅代表亲赴海岛地界履堪、丈量。时值大雨,众人跋涉于泥泞之中,不辞辛苦,至此蓝华德方知韩明德占地之真相。随后双方磋商两日夜之久,终于达成协议(以下简称蓝华德合同)。合同规定,以学宫之西的天宁寺东南墙角为起点,向北作一长290英寸的直线,自线北端折而向西直至东墙的长方形区域,尽归府学;在靠近天宁寺墙东的之直线上,湖绅情让一条宽二十英尺之马路为公用,以便教会地产之东南门在迁移至靠经天宁寺东北角的地方后,能够出入方便。此次索回的土地比许鼎霖合同的二十亩之数还要多,先前“赠与”教会的一千两规元亦被索回,湖绅只需支付500鹰洋作为教会拆除建筑之补偿,并退还教会原先的400元地价。刘安江等湖绅还认为该合同条款用语非常得体,显示出了双方的平等和善意,蓝、柏二人对此结果也甚为满意。然而教会内部对此合同并未达成一致。许鼎霖合同谈判中韩明德尚且作为代表之一出席,而潜园谈判中,当初在湖州购地的三位当事人韩明德、潘慎文和衡特立(J.H.Hendry)都未能参与。韩明德认为:我乃是法人。教会越过我直接与湖绅议定合同,乃是不合法之事,违背了当事人的宗旨。而且,这个结果事实上将让湖州人认为我是不道德的,完全将湖州民教不和的责任完全指向了我我不能接受。合同议定后,刘安江道:我们界限上构筑围墙,以防到时有口难辨,说不清楚。可衡特立和韩明德坚决不同意。认为:这是不法之事。湖州绅民异常愤怒,遂号召湖州府七县商民举行集会,抗议韩明德之悔约行为。浙江巡抚增韫深恐集会酿出杀人、毁堂之举,因此极力向民众劝慰,表示已派官员与美国领事进行交涉。并对刘安江道:你乃是湖州绅民中具有影响力之人,理应劝慰民众,切莫轻举妄动,以免贻人口舌。刘安江也对湖州民众再三劝慰,道:我们有的是时间,拖而不决,对他们毫无益处,闹出事来对大家不利。我们还是采取合法途径解决此案。经过仔细商议,湖绅决定将此案诉至新成立的美国驻华法院,时人称之为“美国按察署”。1907年11月19日,湖绅公举刘安江、沈谱琴、张增熙、俞恒农四人为全权代表,聘请律师佑尼干,正式向美国驻华法院提交起诉状。不同于1906年的杭州领事法庭起诉,此次诉讼湖绅是以浙江洋务局的名义提出的。《新朔望报》特地引用宪法学理论来解释:“按国法学,凡国家版图内置土地水面,未属于个人之所有者,或既为个人之所有后,而其所有主消灭者,即属国家之直辖。南监理会所占之地,既系公地与荒地,即我国家直接所有,应由我国家官吏出面控告。”
关于诉讼策略,佑尼干律师提议应当向法官申请调取契约文书,丈量土地,教会占地之事自显。浙江巡抚和洋务局王丰镐建议,应当以蓝华德合同为基点争取权利;因为合同是由湖绅出面所签订,若抛弃合同,或直接由官员出面,一切都得从零开始。时隔一年后的1908年10月22日,美国驻华法院终于开庭审理此案。原告方刘、张、沈、俞四人,作为湖州地方政府、湖州士绅、民众之代表,经浙江省巡抚授权认可,出席庭审,被告为美国南监理会中国委员会董事会成员潘慎文(A.P.Parker)、韩明德(T.A.Hearn)等六人。双方庭审辩论的焦点主要有二,其一是韩明德占地之总数和未经税契土地之数量,其二是蓝华德合同的有效性。原告方认为:韩明德总计圈占一百亩土地,其中五十亩属于归中国政府所有的公地或荒地,被告之获得前述土地并无合法契买行为;但被告不顾原告之警告,非法进入上述土地,拆除建筑,建造房屋。其二,原告方与南监理会代表蓝华德、柏乐文签订之合同,业经该会会督韦理生之批准,被告却拒绝执行。据此,原告要求被告遵守蓝华德合同,同时请求法院派人实地丈量土地,向被告调取地契,以保证审判之公平。韩明德在庭审中承认:被告所占之地总数只有85亩,其中涉及到原告所称的中国政府的公地或荒地的,总数不过12亩,且经过地方官员两次公示出卖而合法获得。至于原告所称的未经契买的50余亩土地,韩明德称这部分争议土地事实上只有27亩。而且他坚持称,这些土地都是荒地,其上并无任何建筑物;在被告修建围墙前直至建成医院时的长时段内,从未有人向他提出过任何形式的抗议。韩明德强调,经过了合法之契买和中国官府之通告,按照中美条约和惯例,被告方获得了上述85亩土地之全部支配权。关于蓝华德合同,韩明德认为原告在谈判时采取了欺诈和“恐吓”的手段,违背了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他称,原告以两块刻有铭文的石板来证明前述土地属于孔庙地产,欺骗了蓝、柏二人;原告还宣称,如果谈判失败,会引发湖州人民对教会的暴动(教案),这些都导致蓝、柏二人作出了错误的判断。被告律师林文德(E.P.Allen)则称,韦理生会督之权威性和其对蓝、柏二人的授权性质值得商榷,因此该合同之效力存疑。庭审辩论到此告一段落,法官宣布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