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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我说:“那在百英朗出事之前,他有没有跟你说过什么奇怪的话,或者行为方面有点不对劲的地方?”
“这些问题别的警察问过了,他一直都很正常啊,我也不知道他怎么就失踪了,其实我当时还在外面工作的,2天后才回来的,报警的其实是跟我同住的妹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