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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条规定淫秽出版物的鉴定,必须经过三名以上出版主管部门指派,由司法机关聘请的人进行。鉴定完后,应写出鉴定书。鉴定人、指派鉴定人的单位应在鉴定书上签字或加盖印章。鉴定书应具体写明鉴定结论的依据。1998年11月,公安部对有一个省上报的《关于鉴定淫秽物品有关问题的请示》做了批复,各地公安机关查获的物品,需审查认定是否为淫秽物品的,可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鉴定工作,但要指定两名政治、业务素质过硬的同志共同进行,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参加。当事人提出不同意见需重新鉴定,由上一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会同同级新闻出版、音像归口管理等部门重新鉴定。对送审鉴定和收缴的淫秽物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统一集中,登记造册,适时组织全部销毁。当时公安部的那个批复还对淫秽物品鉴定工作中公安机关与新闻出版、音像归口管理等部门的配合问题做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