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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哲学解读 “导说”第六篇(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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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僖公二十五年》:“秦伯师于河上,将纳王。狐偃言于晋候曰:‘求诸候,莫如勤王。诸候信之,且大义也。继文之业而信宣于诸候,今为可矣。’使卜偃卜之曰:‘吉。遇黄帝战于阪泉之兆。’公曰:‘吾不堪也。’对曰:‘周礼未改今之王,占之帝也。’公曰:‘筮之。’筮之,遇《大有》之“睽”。曰:‘吉’。遇‘公用享于天子’之卦。战克而王享,吉孰大焉。且是卦也,天为泽以当日,天子降心以逆公,不亦可乎?《大有》去《睽》而复,亦其所也。晋候辞秦师而下。三月甲辰,次于阳樊。左师围温,左师逆王。夏四月丁巳,王入于王城,取大板于温,杀之于隰城。”

本卦例是筮出的《大有》,并得出的是《大有》中的以“睽”为繇题的繇辞,“公用享于天子”。此例中的“睽”是《大有》中的第三繇题。而今本《周易》“大有”卦里的第三爻辞不过是以“九三”为爻题。无论称繇辞或爻辞,其辞都是“公用亨于天子,小人弗克。”

而这一筮里只引用“公用亨于天子”以及结合取象来解筮。此筮例中解筮出现的“战克而王亨,吉孰大焉”,是从繇辞“公用享于天子”分析出的说法。而“且是卦也,天为泽以当日,天子降心以逆公,不亦可乎”,是取象《大有》卦画中内卦“乾”卦为“天”,及《睽》卦画内卦“兑”为“泽”来解出的认为。即从《大有》卦中的一繇辞及《大有》卦画取象和繇题《睽》卦画取象等字义来联想、比附所认为是神示之意,以劝晋候(文公)勤王,而在诸候中树立威信,建立大业的计谋。此筮例是在秦伯率军驻扎在黄河岸上,目的是为了护驾周襄王回周京的背景下。狐偃进言晋文公,讲了一凡勤王的道理,意在不能让秦伯护驾周天子,而让晋文公去勤王,树立威信,建立霸业。晋文公听了进言,就让龟卜与占筮来‘先知’此事的吉凶,才筮出此卦的。先是龟卜,卜偃卜出“黄帝战于阪泉的吉兆,而晋文公还要看看卜筮是吉是凶,又筮出《大有》卦里的“睽”繇辞“公用享于天子”,这不都兆示着文公所想事情的吉兆吗?卜偃又只取象《大有》与《睽》卦画里的“八卦”《乾》“天”与《兑》“泽”,认为“水泽授受着天日的照耀”,岂不都预示着晋文公心想事成么?最后也"真"的是迎接周襄王进入王城。从这则卦例来看,算卦是假托,而狐偃的谋略进言才是真。岂能相信卜偃筮出的刚好是六十四卦繇辞中唯一的“公用享于天子”这句繇辞么?岂不相信那是卜偃顺口讲出的《大有》卦里“睽”繇题里的繇辞么?这只是给晋文公一个借口。即龟卜、筮卦都有神显示兆示,还不去干这事呢?文公也就有了信心。这种筮法,到像引用春秋《周易》文本里的文句直接说理的那样。不过八卦筮卜与直接引用《周易》里的文句阐明事理是不同的功用与性质。筮卜是“神道设教”之功用,更能迷惑人,更能使人迷信,因为那时的人们认为龟卜与揲蓍都是通天的工具,即与神沟通的工具,能先知得神灵兆示的吉凶‘天机’。自然卜筮是非理性的巫术迷信活动,而直接引用《周易》里的文辞阐明事理则是理性的人文智慧。(6)《襄公九年》:“穆姜薨于东宫。始往而筮之,遇艮之八。史曰:‘是谓《艮》之《随》。随其出也。君必速出。’姜曰:‘亡。是于《周易》曰:‘随:元亨利贞,无咎。’元,体之长也。亨,嘉之会也。利,义之和也。贞,事之干也。体仁足以长人,嘉德足以合礼,利物足以和义,贞固足以干事,然故不可诬也,是以虽《随》无咎。今我妇人而与于乱。固在下位而有不仁,不可谓元。不靖国家,不可谓亨。作而害身,不可谓利,弃位而姣,不可谓贞。有四德者,《随》而无咎。我皆无之,岂《随》也哉?我则取恶能无咎乎?必死于此,弗得出矣。’”这一筮例虽是以春秋《周易》文本占筮的例子,但与《左传》中记载的以春秋《周易》文本占筮的十一筮例中其它的筮例的筮法则不相同。其它十个筮例都是“变繇”筮法,而唯此例中所说的“是谓‘《艮》之《随》’”则不是“变繇”筮法,因为这“《艮》之《随》”之说,在春秋《周易》文本里的《艮》中是没有以“随”做“繇题”的。此筮例先说的是“艮之八”,而太史解卦时说是“艮之随”。这筮例上的“八”说,在易学上虽有定论,是谓占出的一个不变卦,即没有“变爻”的卦,才称“八”。首先把《左传》里的筮例以今本《周易》释之,本身就是错误的,因春秋《周易》文本并不是爻式结构,焉能说“变爻”呢?除非这一筮例是其它卦书筮之的筮例。而此卦是穆姜薨于东宫之前,即要搬入东宫时而进行的卜筮,所得的“卦”是“艮之八”。而让太史解释这一卦的吉凶时 ,太史在解卦时却说的是“艮之随”。那么,这里的“八”说是何意呢?又如何将“艮之八”变成是“艮之随”的说法呢?此卦例筮出的是“艮之八”,而太史所言是“艮之随”。可这个“随”则不是《艮》卦的繇题,因春秋《周易》文本中的《艮》中没有以《随》来做繇题的。若以《艮》卦画( ),从第一基础画变起,而得出六个不同的卦画来。即:1 2 3 4 5 6贲 蛊 剥 旅 渐 谦《艮》卦里是以“艮之贲”,“艮之蛊”、“艮之剥”,“ 艮之旅”、“艮之渐”、“艮之谦”来做为六句繇辞的繇题称谓,所以是没有《艮》之“随”的说法。那么,由《艮》画变《随》画,即所谓的“变卦”,就得有五个“变”画出现。如:(因无法打出卦画符号,此图略去)若由《艮》卦变《随》卦,就得出现五个变繇(后称五个爻变),即起卦时,出现了五个“变数”(或“六”或“九”),由《艮》变出《随》,这《随》不是《艮》卦里的繇题,那么这“艮之随”就是一个“变卦”说法了。可又为何出现“八”说,若“八”说是个不变卦的称法,即后人所认为是个没有爻变的卦,才称“八”,这岂不是矛盾的说法么?笔者认为《左传》里记载的有十一筮例是以春秋《周易》文本占筮的筮例。而十一筮例中有十例是“变繇”筮法。所谓“变繇”筮法,即在用揲蓍起卦时,先得出六个蓍数,这六个筮数只能是从“六、七、八、九”中所产生。若又规定“六”与“九”是“变数”,即起卦时揲蓍出“六”或“九”时,就知道是变数,目的是在得出某一卦时,就又跟着得出某一卦里的第几繇(后称“爻”)是个变繇,也就得出某一卦里某繇辞,以此做为占问事项的占辞之用。这“变繇”筮法是与春秋《周易》文本作为卜筮之用有关,是以六十四卦里的六个卦名称(含卦画)做为每卦里繇辞的繇题排序形式结构所决定的。我们所看到《左传》里记载的以《周易》筮之的十一筮例,除此例外,其它十个筮例都是“变繇”筮法,可得到“某之某曰”的那种称法,即得到某一筮例里的某一繇辞。但人们会说,难道这十个筮例在起卦时都出现的是一繇变吗?当然不会,只是在于人为的规定。假如规定起卦时,见有“六”或“九”数是“变数”,就知道在“数”转换成卦画符号时,也就知道一卦中某繇辞就是“变繇”,以变繇辞做为断卦的占辞运用。那么在起出一卦,即通过“三”、“六”十八变得出个揲蓍之数时,如出现是二个以上的“变数”,即假定出现了三个变数,那么就得出这一卦里的三个变繇,是否要以三个繇辞来推断所问事情的吉凶吗?而《左传》里的十个筮例,却是以一卦中的一个繇辞来断吉凶,都是称“某之某”(如“观之否”曰、“屯之比”)。这就在于若出现了二个以上的“变繇”时,并规定以最先得出的一个变繇,或是最后的一个变繇,做为断卦的占辞,就把一卦中出现二个以上的变繇这一问题给解决了。而不会在起出一卦时,出现四个变繇,而说:“遇观之益,观之涣,观之渐,观之否曰”。若在起卦时得出是《观》卦中多个变繇,而按筮法规定只取一繇辞为占断辞,就得出是“观之否”,那么就会说:“遇观之否曰:是“观国之光,利用宾于王”。”

所以以春秋《周易》文本筮卜,若想得出某卦里的某繇辞,就只能是“变繇”筮法。如占出“乾”,若是第四繇、第六繇是“变繇”,即《乾》变《需》,若说《乾》之《需》,这只能是“变卦”称法,即有《乾》卦符号变出《需》符号。而《需》不是《乾》里的“繇题”,即春秋《周易》文本里《乾》中是没有以《需》作繇题的。这就是说若出现两个以上的“变”画时,所变出的另一个“六联体”的符号(当然也就知道这个“六联体”的符号是六十四卦里的某某卦)就超出了春秋《周易》文本的每一卦以六个卦名称做繇题的范围,只有取一个“变”画时,才不超出春秋《周易》文本里的每一卦六个卦名称做繇题的范围,也就能得出春秋《周易》文本里某一卦里的某一繇辞来。正是春秋《周易》文本作为卜筮起卦的局限性,才有卦名称为繇题的“繇式《周易》”再一次改造成以“六、九”为爻题的“卦爻式《周易》文本”。即今本《周易》就解决了起卦时出现两个以上的变爻问题。若以春秋《周易》文本来卜筮,若起卦时出现两个以上的“变”画,就得规定二个以上的“变繇”出现后,只看最初或最后的“变画”确定为“变繇”,也就得出某一“繇卦”来断人事吉凶。假如筮出《乾》时,看最初的“变”画是第四画,而《乾》里排第四的繇题是以“小畜”称之。那么就得出“乾”里的第四繇辞是本此占筮所得的占辞了,那么,就会说:筮之遇“乾之小畜曰:‘或跃、在渊、无咎’”。若按规定以筮出最后的“变画”(由筮出的变数即九或六来看第几画是变画)对应的繇辞来断吉凶的依据,那么就是 《夬》,也就会说:“筮之遇乾之夬曰:亢龙有悔”。若起筮时是个没有变数的卦,如起筮得《乾》而无变数,就按《乾》的画符号的八卦取象或结合其“卦辞”来断吉凶,也就会说“筮之遇乾之八”,表明筮出了一个无变的卦。那么,这一筮例中出现的“八”说,是不是代表没有“变”的卦呢?这一筮例里的“八”,既是指筮出一卦是个无“变”之卦代称,也不能当数字“八”理解。这一筮例里的“八”,既是代表筮出一卦里不变之画的称法,又是指那个不变之画的写法。对于这一筮例中出现“八”的说法,已在“《周易》文本说”里有详细的解说,故此处就不再做详细的解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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